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及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民政局起草形成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集体讨论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从每人每月850元-1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1766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从每人每月13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5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从每人每月26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12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7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7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70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7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3元;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三、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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