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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6/06/25)
时间:2026-06-25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及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的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从每人每月850元-1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83元-1766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从每人每月13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5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从每人每月26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12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7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7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70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7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3元;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市)要加强业务指导,对提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沟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提标工作。要规范操作管理,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救助金;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照新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沈单位参照新标准执行。要强化资金保障,提标所需增支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原渠道解决,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风险防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提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为提标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畅通各级社会救助热线,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5〕29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6〕14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6〕14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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