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05/12/28)
为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辽民函 [2O05]31 号 ) 、《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辽民函 [2005]32 号 ) 和《 2005 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 ( 沈委办发 [2005]1 号 ) 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决定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 再次提高残疾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第一次大幅度增长,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四等六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并取消了以前残疾抚恤金中“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分别按残疾等级、残疾性质领取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960 至 11200 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 95 、 75 、 55 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 25 、 20 、 1O 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提高后的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 800 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40 元,其中抗日战争期间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 8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
作者:优抚处 张春阳
时间:20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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