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稳定 促民生 沈阳市上调各项救助标准(2010/12/15)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召开的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体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专题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沈阳市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两节”临时救助标准,市民政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沈阳市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两节”临时救助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项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城市低保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80元调整3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0元。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月340元-410元调整为每月380元-450元;四县(市)从每月280元-350元调整为每月310元-380元。
四、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1800元-21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240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300元-27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0元-3120元。
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400元调整为264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900元调整为3190元。集中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4600元调整为506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5100元调整为5610元。
六、“两节”临时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从每户400元提高到600元,城乡低保边缘户从240元提高到360元。
此次各项救助标准的调整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是有效保障沈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使困难群众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救助处
一、城市低保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80元调整3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0元。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月340元-410元调整为每月380元-450元;四县(市)从每月280元-350元调整为每月310元-380元。
四、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1800元-21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240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300元-27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0元-3120元。
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400元调整为264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900元调整为3190元。集中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4600元调整为506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5100元调整为5610元。
六、“两节”临时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从每户400元提高到600元,城乡低保边缘户从240元提高到360元。
此次各项救助标准的调整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是有效保障沈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使困难群众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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