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出台《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2010/01/13)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之间的衔接,市局出台《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沈民[2009]107号),并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实施意见》从实现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一体化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出发,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意见》,经过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相关部门会签,历时一年时间正式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参保补助、门诊救助、特慢病救助、住院救助、救助最高限额等13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实施意见》与原救助政策对比有以下亮点:一是提高参保补助水平。对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分类救助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的“三无人员”,70岁以上高龄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病人,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60岁以上其它伤残等级的残疾人员、60岁以上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优抚对象等低保人员)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二是提高门诊就诊限额。农村低保户每人每年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提高到80元。三是提高了住院救助水平。取消了城市低保户住院在2000元以上享受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住院救助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5%;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9个百分点给予救助,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0%;四是扩大了救助范围。增加了门诊特慢病救助和急诊留观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门诊特慢病救助参照住院救助享受待遇;城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发生急诊,并留观转住院也参照住院救助享受待遇。五是增加了二次医疗救助。对于因患重病给生活带来困难的特困居民,到每年年末,视困难居民所患病情程度、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进一步救助。六是提高了救助限额。2010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500元;2011年,将提高到6000元。
张志勇 杨春光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实施意见》从实现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一体化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出发,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意见》,经过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相关部门会签,历时一年时间正式出台。《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参保补助、门诊救助、特慢病救助、住院救助、救助最高限额等13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实施意见》与原救助政策对比有以下亮点:一是提高参保补助水平。对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分类救助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的“三无人员”,70岁以上高龄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病人,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60岁以上其它伤残等级的残疾人员、60岁以上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优抚对象等低保人员)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二是提高门诊就诊限额。农村低保户每人每年门诊最高救助限额提高到80元。三是提高了住院救助水平。取消了城市低保户住院在2000元以上享受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住院救助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5%;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直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9个百分点给予救助,享受统筹基金和救助资金的总比例不超过80%;四是扩大了救助范围。增加了门诊特慢病救助和急诊留观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门诊特慢病救助参照住院救助享受待遇;城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发生急诊,并留观转住院也参照住院救助享受待遇。五是增加了二次医疗救助。对于因患重病给生活带来困难的特困居民,到每年年末,视困难居民所患病情程度、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进一步救助。六是提高了救助限额。2010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500元;2011年,将提高到6000元。
张志勇 杨春光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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