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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
时间:2017-03-22 来源:区划地名 文字大小:    

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

(1996年10月14日 辽勘发〔1996〕7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科学、准确地勘定省内市、县(市、区)、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我省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界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两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的边界协议书、文件、资料和边界线地形图。

  第三条 全面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变更。

  第四条 边界线的勘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料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应明确跨越边界的自然资源的权属和范围。

  第五条 勘界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批实施,先易后难的基本方针开展省内勘界工作。

  第七条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争议较大,经协商仍解决不了的市县、乡之间界线,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裁决,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形成的边界争议裁决,必须坚决执行。

  第八条 自省政府决定省内全面勘界之日至边界线勘定之前,各地必须维持边界地区的现状,按照勘界前的边界状况从事生产、生活和管理,不得借机挑起新的边界争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省政府领导下的主管全省勘界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是:研究制定省内勘界工作方针、政策,代拟和发布有关勘界法规;组织实施与毗邻省的勘界工作;组织、部署省内勘界工作;协调处理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代表省政府行使市际边界争议裁决权;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民政厅是省政府勘界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厅。职责是:协商制定与毗邻省勘界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省内勘界规划和实施方案;起草省内勘界有关的法规和文件;指导、督促省内市、县勘界工作的实施;处理勘界工作中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负责全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工作;负责勘界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市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与毗邻市、县的勘界工作。市级民政局是勘界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勘界的日常工作。市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三市边界线交会点,由三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勘界工作实施步骤:

  (一)毗邻两市、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并按程序上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联合勘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毗邻两市、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按照《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测绘工作。

  (三)测绘工作完成后,由两市、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汇总资料,起草边界协议书,标绘边界线地形图。边界协议书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边界线地形图、界桩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等。边界协议书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经两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两市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边界线,编纂、制印、出版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和边界线走向说明书。

第三章 基础和标准

  第十五条 确定边界线的基础;

  (一)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核定边界线。

以往粗略划分过但没落实的边界线,以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为基础,协商确定边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当地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签定协议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建国后双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边界线已经明确并达成协议,无争议的界线,在这次勘界中有效。

  (四)未明确划定的边界线,传统习惯边界线粗略,实地不清的地段,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行政区域实际管辖状况的地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1)双方标绘的边界线一致且与实际行政管辖相符的地段,按照双方一致的画法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2)双方标绘的边界线虽不一致,但双方目前的实际管辖却是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

  (3)双方标绘的边界线既不一致,而且双方对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争议的地段,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解决争议确定边界线。

  第十六条 划定边界线的标准

  (一)以山脉为界的:沿分水岭或山脊走向划分。

  (二)以河流为界的: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线划分;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依勘界前的归属确认。

  (三)以固定地物为界的: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他坚固地物划分。

  (四)无明显地貌地物地段:以特定界点之间的连续划分。

  第十七条 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勘界测绘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1954 年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年高程系统;所利用的地形图为国家最新版1:1万比例尺地形图。

  第十九条 勘界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测绘成果,避免重复作业和浪费。边界线标绘在1:1万比例尺的最新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

  第二十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的界线界桩,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制作、署名、编号、设立,乡(镇)界线不埋设界桩。界桩的密度,本着能控制边界线基本走向、尽量少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主图为边界线两侧各1公里宽的1:1万带状地形图,在带状地形图中不能清晰表示边界线位置及走向的局部地段,根据需要进行实测。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印,另行规定。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界线勘定后,由两市、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勘界档案移交省民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档案局负责制定《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沿海各市、县海域边界线的勘界工作,待陆地边界线勘定后另行组织。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边界线勘定工作,在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下,由各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勘定的边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内乡(镇)级边界线的勘定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勘界档案按照《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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