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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七届五次关于尽快成立沈阳市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协会的建议(第0237号)的答复
时间:2026-06-23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贾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成立沈阳市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协会的建议收悉,这一建议对于深化房地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经商金融局、房产局、商务局、城建局、自然资源局,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盘活存量资产、化解存量风险是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任务。受多重因素影响,特殊资产行业步入发展“快车道”。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紧完善政策体系,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投身金融风险化解、实体经济纾困和自身改革转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浙江、山东、深圳、青岛、大连等多地成立了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协会或金融资产管理协会,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困境企业救助等方面做出坚实贡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年国务院令第832号),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成立包括沈阳市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协会在内的各类社会团体需要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等均已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均强调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沈阳市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协会登记成立的必要条件。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将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城建局、市金融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列为协办单位,就是否有意向担任沈阳市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了积极沟通,上述单位均表示不宜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通过电话反馈、书面说明等方式解释了具体缘由。

关于成立协会的具体程序,需要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人员或者单位作为发起人(不少于3人)组建筹备组,进行招募会员、撰写申请书和章程草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复、确定捐资人等诸多前期筹备工作。筹备充分后,由筹备组向民政部门提出名称审核申请,办理临时帐户,召开成立大会,并依规定提交相关成立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上述各项工作中,申请书、章程草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的撰写,协会名称的拟定,以及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的会议程序、会议材料、注意事项等,我局均可提供具体建议和服务指导。希望您多与可作为资产处置管理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部门联系,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的竭诚为社会组织做好服务。

承办处室: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 系 人:陈曦

联系电话:2346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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