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经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审批机制引导民营资本参与空置幼儿园改建老幼共托一体化中心的建议已收悉,经与您前期电话沟通,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1.出台专项审批指引;2.优化审批便利措施;3.强化民营参与激励;4.推广本土实践经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专项审批指引
一是抓好上级政策落实。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迫切需要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等文件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闲置资源,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沈阳市政府高度重视,以政府办名义先后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函〔2022〕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27号),鼓励社会力量整合改造闲置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为基层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出台专项工作导则。近年来,老幼共托热度逐渐攀升,重庆、上海等地都陆续开展相关工作探索。2026年1月,沈阳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召集各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以及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我市“一老一幼”共享服务设施的发展思路。会后,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卫健委起草了《沈阳市老幼共享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导则》,对老幼共享服务设施做了明确定义,对安全准入条件、共享空间要求、养老板块、托育板块的服务内容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目前,该导则正在履行发文程序。
二、关于优化审批便利措施
为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促进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市民政局以市老龄办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改建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沈老龄办发〔2025〕2号),明确利用学校等房产资源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凡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无法办理消防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进行申报。其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经所属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经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向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目前已有项目正在申办中。
三、关于强化民营参与激励
为充分激发民营资本参与积极性,市民政局从政策扶持、资源供给等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一是落实水电气热相关减免政策。为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减免政策,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于2025年2月印发《关于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气、用电暂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水价标准按照基础水价的1.1倍价格执行、气价标准按照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执行、电价标准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执行。二是落实运营补贴机制。对于利用闲置学校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幼共享服务设施,同等享受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对被评定为一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和设长照床位的星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收住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服务质量等级(星级)评定结果综合确定,最高补贴机构(中心)每人每月310元运营补贴。三是推广“公建民营”模式。下一步,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卫健委、市教育局梳理全市空置幼儿园、学校等资源,建立项目库,积极争取包装国家项目,争取资金支持,打包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完成基础装修后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四、关于推广本土实践经验
在大东区长安社区、皇姑区牡丹社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3日,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松莲社区润德老幼共享服务综合体正式投入运营,成为全市首个集托育、养老、康复、助餐、文化娱乐于一体的“老幼共托”实体化示范点,得到国家主流媒体关注、报道。下一步,我局将以润德老幼共享服务综合体为模板,总结推广“老幼共享、老幼共乐”的经验做法,并推动老幼共托服务机构与社区医疗资源对接,指导机构普惠定价,切实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让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拥有美好童年。以更有温度、更有力度的民生保障工作,不断增强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沈阳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养老保障和促进监管处
联 系 人:崔梦
联系电话:2347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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