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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七届四次关于办理已建成村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议(第0320号)的答复
时间:2025-10-22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李东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已建成村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议(第03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与您前期电话沟通,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1.进行地类调整;2.简化审批流程;3.对已建成的村级公墓进行排查。

一、关于进行地类调整

经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市自然资源局以《沈阳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为指导,以“多规合一”为标准,以强化实用性为准则,组织9个涉农区、县(市)积极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加强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沈阳市村庄规划调整工作细则(试行)》,明确对于市域范围内已编制完成并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在符合上位规划、不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的基础上,确需调整的,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调整。对于自然保护地内现有公墓,市自然资源局会督促相关地区按照相关法规严格实施管理。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审核拟建公墓情况,严防自然保护地内新建公墓问题发生。

二、关于简化审批流程

新建公益性公墓仅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立项文件、居民同意意见、土地审批手续、规划图等六类要件。目前未批先建的公墓主要问题为缺少土地审批手续,此要件不可或缺。

三、关于对已建成的村级公墓进行排查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专项工作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梳理排查。按照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24〕38号)进行妥善推进。

感谢您对公益性公墓审批问题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殡葬管理处

联 系 人:孙利涛

联系电话:2346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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