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翠玲代表:
感谢您对失能养老人群养老照护补助政策问题的深切关注和宝贵建议,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1.科学合理制定补助标准。2.明确补助资金来源。3.加强监督管理。现就您所提建议进行以下回应:
一、关于科学合理制定补助标准
根据《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沈民发〔2022〕40号)文件要求,我市已对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根据最新《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文件和《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号)文件要求,我市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给予补贴,目前,按照文件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226元/月)+全护理护理标准(城镇1146元/月、县域984元/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1元/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1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目前沈阳市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 200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 元/月)。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评定为一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和设长照床位的星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收住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失能等级越高补贴越高)和服务等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贴。这些政策为失能老人提供了基本保障,并鼓励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随着养老需求的多样化和失能老人数量的增加,现有的补助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逐步优化补助标准,扩大覆盖范围,确保更多有需要的老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
同时,我们也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助标准的制定既科学合理,又符合实际需求。
二、关于明确补助资金来源
目前,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对各市给予补助资金。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已列为2025年民生实事,本年度沈阳市户籍困难群体老年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所需评估费用,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通知》(沈财指社〔2024〕894号),优先从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支出,超出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我们将结合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资源整合,探索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补助政策能够长期、稳定地实施。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模式,为失能老人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三、关于加强监督管理
我们深知,只有在资金来源明确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已建立补助资金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包括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和使用等环节,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定期考核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符合标准,切实保障失能老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今年“盛情康养”智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的建设升级,我们将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市民政局将以此次提案为契机,加快推进失能老人养老照护补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研究和落实,努力提升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我们期待与您继续保持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我市养老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承办处室:养老保障和促进监管处
联 系 人:杜家增、王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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