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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七届三次会议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办理经济核查的建议(第0188号)的答复
时间:2024-05-30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信欣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办理经济核查的建议(第0188号)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经与您前期电话沟通,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以下两方面:1.经济核查报告中增加低保申请人的微信、支付宝、其他网络银行、网络平台的交易记录、余额、营业执照等,以此来充分反映出低保申请人家庭的真实经济情况;2.申请人在异地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性质的收入情况也需要政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来查询。

一、关于增加居民经济状况核查内容。近年来,我局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入户核查程序、民主评议、审核程序、审批程序、公示程序、书面通知程序和发放程序。目前,已与多个政府部门及多家银行建立了信息对接机制,政府部门共享数据类型涵盖户籍、车辆、不动产登记、个体经营者、投资人、法人等24类;银行共享数据类型涵盖存款、基金、理财等8类。自2014年成立核对机构至今,根据审批需要,扎实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户次、核对人次居全省前列,为我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八条和《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辽政办发〔2014〕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立信息共享的对象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由于微信、支付宝等交易支付渠道不属于该范围,而众邦银行、微众银行、苏宁银行、新网银行、网商银行等互联网银行开设地均为外省市,无法与上述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进行“低保申请人的微信、支付宝、其他网络银行、网络平台的交易记录、余额、营业执照等”信息的调查、核对工作。受到当前政策条件和地域限制,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市核对机构均未开展上述相关方面的核对工作。

二、关于核查申请人异地收入资产。2019年,根据我市各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需要,依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民办发〔2018〕32号)和《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省市联网核对操作办法(试行)》(辽民助函〔2019〕105号)文件内容,我市通过省级平台,向外地市发出协查请求,调查相关人员在异地的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审批补充依据;2020年,我市开展跨地区协查业务,为外地市提供我市协查结果;2022年,我市应用省核对系统开展跨地区协查业务;2023年,我市进一步优化跨地区协查工作流程,完成市级自建核对系统与省级核对系统对接相关测试与开发,在全省内率先与省级核对系统建立对接,并投入应用,实现省、市、区县(市)、街道四级纵向贯通。2019年至今,根据我市和外地市的审批需要,积极跟进协查提报事项,认真落实协查任务,为我市和外地市及时获取协查结果,实现精准审核,提供有效保障。

信欣代表,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持续强化社会救助审批审核程序,全力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在规范化、精准化等方面取得进一步提升。

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承办处室:社会救助处

联 系 人:锡杨

联系电话:2346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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