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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依法正确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建议(第1006号)的答复
时间:2020-08-25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正确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工作有关情况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工作中,市民政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统一登记、依法监管、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的审批管理理念,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和要件,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对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所需材料再次进行了梳理,并与市法制办、市营商局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明确了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并在沈阳政务服务网进行了公示。

同时,我们对各区县的社会组织登记所需要件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调研,发现一些区县(市)还存在政策把握不准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重复的现象,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比如,关于附件中“10.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最早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或社区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司法〔2019〕27号)实行后,民政部门将原来由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随后,省民政厅下发《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9〕185号),按照通知要求,我局又进行调整,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仅需申请人在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时,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签字承诺即可。但部分区县对政策把握不精准,调整不及时,存在既要求申请人提供承诺书,又要求申请人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的现象,增加了审批材料。

针对这一问题,8月10日,我们召开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13个区县(市)35名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下发了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目录,明确了审批流程和要件,对审批业务进行了全方位培训,要求各区县进一步优化申报材料,统一审批标准,把便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今后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批工作努力方向

在今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市民政局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支持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各界代表监督民政工作。同时,我们将继续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积极探索简化便民的审批登记流程,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厘清登记审批要件和改进登记审批流程,并结合各区县(市)审批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比较频繁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式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各区县(市)登记审批业务整体水平,完善对各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流程的监督检查机制,打造信息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社会满意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格局。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在您的监督指导下,我们的工作越来越规范,业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承办处室:行政审批处

联 系 人:肖长旭

联系电话:83963910

附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材料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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