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市)要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达到“愿享尽享”。
二、明确救助对象。集中照护服务的对象为沈阳市户籍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三、加强机构管理。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对已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加强管理,如有变动需按程序主动公示。
四、优化申请流程。为提升救助申请工作便捷性,由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地负责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批等相关环节,负责救助金的调整及终止。
五、拨付资金准确。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拨付资金。同时,各区、县(市)要加大本级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基础上配套本级资金,确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号)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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