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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南的通知(2021/09/17)
时间:2021-09-17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激发城乡社区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活力,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沈委办发〔2017〕1号)和《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入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指南

一、总则

城乡社区协商是在城乡社区范围内,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及人民群众等主体深入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通过平等对话、理性商讨和公开审议等方式,就涉及当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当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且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及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矛盾等进行协商,从而消除分歧和达成共识以解决相应问题。本指南对我市城乡社区协商的原则、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作出了规范。

二、协商原则

城乡社区协商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城乡协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群众自治。全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坚持依法依规。始终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规范有序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协商过程公开透明、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坚持民主集中。既尊重多数人意愿,也兼顾少数人诉求,在理性包容、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坚持探索创新。尊重基层群众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开展协商。强化问题导向,围绕多元协商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构建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城乡社区协商共治模式。

三、协商主体

1.主体类型。协商主体应是协商议题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

——楼宇(小区)党组织或楼栋(小区)长、网格员;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基层群团组织、村(社区)社会组织;

——驻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其他涉及利益的个体、群团或组织。

2.其他参与主体。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老党员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社区单位、群团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意见,包括经济、建筑、法律、心理、教育、医疗等专业人士或机构。

3.主体选择。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村(居)民个体之间、村(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小区、楼栋)内部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会同村(居)民小组长(网格员、楼栋长)牵头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驻社区单位、小区、楼栋)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城乡社区或者超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范围的重要事项,由乡镇(街道)确定协商主体。

四、协商内容

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切,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初步方案;

——城乡社区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卫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风易俗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为“三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妇女)、高龄独居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满解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

——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等公共事务;

——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党委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五、协商形式

根据参与主体情况和协商事项,按实际需要采取合适的形式,主要包括:

1.会议协商。对于重大事务决策、重点设施建设、全局性工作安排等事项,应结合协商内容,灵活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等形式,充分讨论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设,并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

2.对话协商。涉及楼宇(小区)和小组(自然屯)等局部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可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灵活设置邻里议事厅或评理说事点,采取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群众意见建议,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3.书面协商。涉及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书》《告知函》等书面形式,广泛征求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网络协商。科学运用微信公众号、APP等平台,优化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四级微信矩阵,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采取网上公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等形式,拓宽诉求表达途径。

六、协商程序

1.明确协商议题。涉利益主体或驻社区单位可向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负责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确定为协商议题。协商议题也可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涉利益主体五个(含)以上的议题,应当确定为协商议题。

2.公布协商信息。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在十五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的,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延迟。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党务、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网站、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在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各方通报协商议题、背景、问题解决方案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协商主体等相关信息,确保所有涉利益的协商主体能够充分酝酿、研究、评估。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在协商之前应开展公开征集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恳谈会、征求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机构)意见等工作,将征集(征求)的意见一并提供给各协商主体。

    3.开展民主协商。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协商,实行“一事一议”。应确定所有涉及利益的协商主体参加,社区其他人员也可列席旁听。由主持人说明协商议题,公布协商纪律、发言顺序和时间,组织各方协商主体有秩序地进行充分讨论、沟通、协商。协商过程可采取书面记录、录像和同步直播等形式。如果协商3次及以下,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请第三方提供参考意见,在此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协商;如果协商多于3次,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记录协商主体的主流意见。可采取投票、举手等方式统计协商意见。

4.形成协商结果。协商利益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书面形式形成协商结果,由各协商主体签名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较为重大、复杂事项的协商结果,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调村(社区)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协商结果如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如发现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备案协商成果。重大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纳入村(社区)归档范围,并按规定规范管理和利用。

七、协商成果运用

1.成果的落实。成果的落实分以下三种情况:

——属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村(居)民委员会将协商结果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

——属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实施,并按照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协调利益相关方落实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实施并及时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可根据需求,要求实施方签订协议书、承诺书。

——对于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成果或协商分歧情况,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2.成果的监督和查询。协商成果的实施情况应接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居民公开,组织居民开展监督评议。

3.成果的反馈。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负责持续跟进并反馈协商结果落实情况,一般性事项应在协商结果确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应向利益相关方说明原因,并定期反馈事项和内容。

八、协商后续工作

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主要利益主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形成有利于协商成果落实的环境和氛围。

九、协商保障

1.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村(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2.加强对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者的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社区办公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为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1〕27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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