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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2021/10/20)
时间:2021-10-20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推动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了《沈阳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辽民函〔2020〕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切实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培育发展全市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立足民政部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三基”职责,有序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广泛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为推动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专项行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社区服务专业化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到2023年,每个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8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2个社区社会组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计划

1.统筹规划引导。坚持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纳入城乡社区治理总体布局,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统筹协调。由各区、县(市)民政局对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类型、运行状况、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全面摸底,制定本地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具体措施,重点培育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邻里互助类、平安建设类和乡村振兴类社区社会组织,突出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社区群众、参与社区治理方面的作用。

2.建设支持平台。依托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综治中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设施,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引进专业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推动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由街道(乡镇)担任业务主管单位,适当放宽资金、住所、人员等登记条件。强化党建引领,鼓励街道(乡镇)负责人兼任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党组织书记。探索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为主体,统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项目承接、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服务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到2021年底,每个区、县(市)至少建立1个街道(乡镇)级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到2022年底,全市60%以上街道和20%以上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2023年底,全市100%街道和50%以上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工作进度。

3.加大扶持力度。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备案制社区社会组织可通过属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申报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鼓励企业、学校、驻街道(乡镇)单位等各类社会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

4.推进融合发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用好综治、精神文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下沉到城乡社区的服务资源。建立完善“五社联动”工作模式,统筹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建设,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链接公益慈善资源,引领志愿者深入社区,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

5.补齐工作短板。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着力培育孵化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志愿服务、困难救助、社区治理等服务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涉农服务项目倾斜。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

(二)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计划

1.培养骨干人才。将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培育发展、能力建设等纳入各地区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范围,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助理、社区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志愿者等,每年至少组织1次能力培训。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或技能等级认定。各地区民政部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库”,开展分级培训,到2023年底,实现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全覆盖。

2.提升服务能力。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水平;通过组织参与群防群治活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建立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结对共建”机制,带动提升服务能力。

3.推进品牌建设。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公益活动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树立项目意识,提升需求对接、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沈阳特色的社区治理和创新服务品牌。从2022年起,市民政局每年选树10个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和10个可复制、可推广的社区社会组织创新项目。到2023年,全市培育品牌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达到20家,社区社会组织品牌项目达到20个。

 (三)实施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开展计划

1.开展“邻里守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等民政业务领域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设立志愿服务站点,重点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等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各类关爱服务,构建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2.开展“民主商议”社区协商活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汇聚民智、收集民意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发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等参与社区发展规划、公共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电梯加装、小区停车、环境卫生等热点问题的议事协商,营造“遇事有商量、有事好商量”的良好氛围。

3.开展“平安建设”社区治理活动。支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社区矛盾化解、社会秩序维护、心理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结合“平安沈阳”工作要求,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重点人员帮扶、社区康复、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针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治安巡逻、商圈整治、垃圾分类、就业对接等工作。

4.开展“文化铸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歌咏、读书、书法、朗诵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及非遗展示、民俗展演、文旅宣传、地名文化等主题活动,大力弘扬时代新风。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乡风文明理事会等在改革婚丧礼仪等方面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引导作用和约束力,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简办。

(四)实施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计划

1.落实党建责任。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引导其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负责人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分类登记管理要求,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到区、县(市)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街道(乡镇)实施备案管理,由所在社区建立台账;街道(乡镇)和社区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重大活动报告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3.规范内部治理。推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以章程为核心,规范内部治理。引导社区社会组织遵纪守法、遵章守规,自觉践行服务社区、服务居民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服务规范,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决策公开和透明运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公信力。

4.建立评价体系。支持各地区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评价方式方法,以作用发挥情况为主要依据,综合考量党的建设、规范化程度、居民评价等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评价体系。引导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进行宣传推广,并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试点培育、能力提升、示范引领三个阶段开展。

(一)试点培育阶段(2021年10月-12月)。选取沈北新区作为试点地区,推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到2021年底,在沈北新区建成1处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城市街道普遍建立街道(乡镇)级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至少在1个涉农街道(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二)能力提升阶段(2022年1月-12月)。以实施能力提升计划和活动开展计划为重点,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拓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领域,壮大社区社会组织规模数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成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三)示范引领阶段(2023年1月-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符合我市实际、具有沈阳特色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强成果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充分认识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谋划和统筹协调。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真正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落实好配套政策,制定好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已登记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通过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指导其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重大活动、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要指导街道 (乡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培育扶持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督促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规范,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醒并帮助纠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政局将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重点内容,开展宣传活动,同时通过召开会议、线上沟通等方式促进工作交流,加强典型引领。各区、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宣传计划,加强政策解读,提升全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知晓度。要注重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培育发展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的思路和措施,推进工作的长效化。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1〕29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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