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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2021/08/04)
时间:2021-08-04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市本级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县(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

7月22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21〕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由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已经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抽查。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回头看”。

二、把握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0日前)。由民政部门梳理行业协会商会名单并分发给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6日前)。由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共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查。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附件2),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签字后,于8月6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三)清理确认阶段(8月16日前)。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调查表》(附件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汇总表》(附件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统计表》(附件4)统一报送同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县(市)要将自查情况报告及附件4汇总后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抽查检查阶段(9月30日前)。由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整改落实阶段(10月31日前)。由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收费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逐项进行整改。由市民政局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形成整改报告,经法定代表人和监事长签字、单位盖章,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加盖印章),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同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

(六)信息报送阶段(11月5日前)。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面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整治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1-2个已查处的可公开曝光的案例,分别报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依法查处;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监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不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的综合监管力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沈阳市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举报信箱sy23474741@163.com,举报电话024-23468055。

市民政局联系人:徐玉婷;联系电话:23474741。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徐兴旺    联系电话:88535402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丁  凯    联系电话:24011126

附件: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

     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

     知》(辽民社函〔2021〕101号)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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