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年度安排,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经研究,市民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方式
抽查时间:2021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抽查方式:本次抽查采用以实地检查为主、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检查小组进驻社会组织听取有关汇报,实地查阅管理制度、活动开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
二、抽查实施
本次抽查共组建3个检查小组,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3人,受委托服务的辽宁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公司、辽宁得慧鑫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各选派2人,每个检查组由3人组成,依法对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三、抽查对象
本次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数量不低于2020年6月底前全市性社会组织总数的4%。抽查名单确定后,将以电话告知的方式通知到被抽查的各社会组织,并在市民政局官网“社会组织专栏”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抽查内容
主要抽查:2020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情况。其中,财务审计包括:抽查审计会计报表、相关账簿;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抽查重点内容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1.被抽查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任何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抽查工作的开展,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2.此次检查结果将在市民政局官网“社会组织专栏”上公布,请各全市性社会组织根据检查内容认真做好迎检准备,严禁弄虚作假。对社会组织存在违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开展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各检查组务必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实施办法,自觉认真落实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联系人:郭 猛,联系电话:23463658
附件:1.抽查重点内容
2.行业协会商会抽查重点内容
沈阳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抽查重点内容
1.社会组织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内部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作用发挥情况;按期换届、年检情况;办理变更、备案等情况;负责人任职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情况;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办公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落实情况。
3.党建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党的活动“两个覆盖”情况,党的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三会一课”开展情况等。
4.财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社会组织财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岗位职责情况;会计核算流程、财务管理、票据凭证、财务报告编制、换届离任审计等情况;会费收支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信息公开情况;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源等财务管理违规情况。
5.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作用发挥等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情况;举办会议、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慈善募捐、公益项目开展等情况。
6.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宣传报道是否及时,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附件2
行业协会商会抽查重点内容
针对行业协会商会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转发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沈民发〔2020〕29号)规定的以下内容:
1.会费管理方面。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是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费档次是否超过4档,同一档次中是否有不同标准,是否存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等。
2.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是否有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费用等。
3.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依据法律法规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是否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否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利用法定职责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因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事项向会员收取费用等。
4.评比达标表彰方面。是否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超出规定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是否向评选对象收取相关费用等。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