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2016/02/29)
时间:2016-02-29 来源: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年检的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的重要方法,也是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助推器。因此,做好年检工作意义重大。
      首先,做好年检工作,是民政部门执行实施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对社会组织年检做出了明确规定。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及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又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年检做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管理职责,社会组织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好自身的法定义务。
      其次,做好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文件政策精神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先后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党政机关办协会等有关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培育发展等文件,文件精神需要通过年检来更好的贯彻落实。
      再次,做好年检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年检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把年检结论纳入沈阳市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辽宁省政府关于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15〕945号)中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须具备“通过年检”的条件,年检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条件之一。年检除重点围绕社会组织的换届情况、内部治理、财务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开展公益性服务项目情况等内容开展外,也是为动态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了解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活动、等级评估认定等工作提供管理参考和依据,是做好党组织建设、创先争优、诚信自律建设等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有力抓手。
      二、优化社会组织年检内容和形式要件
      做好年检工作,不仅要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还要将中央、省市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作为监管的内容纳入年检,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年检内容和形式要件。
      在优化年检内容方面,需要增加的信息:一是重大活动报告、季报和宣传信息报送落实情况;二是有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职的审批情况;三是直接登记和脱钩的社会组织业务指导部门对年检结论提出的建议;四是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况;五是评优评先、资质认定和参加培训情况;六是党建情况;七是其他必要的信息。
      在优化年检形式要件方面,需要完善以下形式要件:一是在年检通知、公函、网站公示栏、格式文书等显著位置,标注:社会组织不按要求参加年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二是公示催告本年度以前未按要求进行年检的重点对象;三是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是根据年检情况,重点对直接登记、脱钩和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开展实地复核抽查;五是将社会组织在年检中存在问题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六是把年检中发现情况作为对违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证据。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年检服务方式方法
      登记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创新年检服务方式,探索改进年检方法,方便社会组织年检。
      一是延伸年检告知服务。通过网上发布年检通知、邮寄年检通知、手机短信、QQ群、微信群等平台,提示社会组织及时进行年检,减少忘检、漏检,提高年检参检率。二是提供便捷年检服务。社会组织利用“沈阳社会组织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年检申报。采取“受理、审查、核准”接续服务,对报审材料齐全,符合年检标准的社会组织当场办结;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三是推行年检优惠政策。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对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等信用等级优秀的社会组织实行手续简化(如,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两年一检和免检。四是加强年检动态指导。通过年检信息反馈意见、QQ、电话、微信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年检材料内容是否详实、要件是否齐全、负责人缺位、离位和任期届满的、超龄的改选换届等进行动态指导。及时完善年检资料内容,提升年检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年检的积极性。
      四、量化年检结论标准,加大年检结论应用力度
      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年检结果应用力度,充分体现奖优罚劣。
      一是科学界定年检结论标准。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以往年检实践,对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科学界定“情节轻微”情形,据此提出科学合理的年检结论。对直接登记和脱钩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的界定,可征求其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通报。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在沈阳市社会组织网中公告年检结论,对一年没有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进行公告,实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按《沈阳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年检结论的信用数据将提报到沈阳市信用中心。对社会组织年检中好的做法和值得推广的典型经验在“社会组织动态”栏中进行宣传,发挥引领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三是加强查处力度。年检结束后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走访巡查,对年检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加以指正,责令整改。对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连续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等违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沈阳市民政局
                                                                   2016年2月5日
版权所有:沈阳市民政局|网站地图|维护制作:沈阳市民政局 辽ICP备10016557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网站识别码:2101000054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
沈阳市民政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3468801
Copyright(c)shenya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