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二)(2011/05/24)
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正确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建设力量。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探索依托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社会组织党建归口管理机制。完善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探索社会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和内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作用。在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时,业务主管单位要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
2.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做到有序准入。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工作,避免无序竞争。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择优扶持,大力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对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规定应纳入登记管理而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进行归并重组;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
3.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结合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学科分类标准等国家统一标准体系,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根据“三定”方案,确定自身业务范围能够涵盖所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并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业务主管单位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作用。
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明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决策层的职责,实行会长(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持证上岗等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范本。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制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尊重社会组织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制定具体实施政策,严格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组织的驻所、办事机构等应设在方便群众、会员出入的地点。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实行财务电算化。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5.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利息等合法收入。社会组织要严格根据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费。规范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评估等级达到三A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资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招揽入会或收取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6.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大力推进社会组织评估活动,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将评估结果与相关登记管理措施挂钩,与相关政策衔接,广泛宣传和利用评估结果,更好地发挥评估的导向、约束和激励作用。
7.建立奖励惩戒机制。每3年进行1次评选表彰活动,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符合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推荐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评选。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加大对品牌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推广品牌社会组织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带动本地区社会组织整体健康发展。对在运作中出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处理。
8.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和章程、公益服务、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对社会组织宣传报道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及时沟通,做好社会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9.加大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涉及的执法行为、工作纪律、档案、评议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健全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强化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执法,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和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好保障工作,为执法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0.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登记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的同时,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明确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1.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正确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建设力量。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探索依托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社会组织党建归口管理机制。完善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探索社会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和内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作用。在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时,业务主管单位要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
2.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做到有序准入。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工作,避免无序竞争。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择优扶持,大力推动社会组织重组和优化改造,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对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规定应纳入登记管理而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对名存实亡或存在严重问题、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进行归并重组;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
3.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结合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学科分类标准等国家统一标准体系,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根据“三定”方案,确定自身业务范围能够涵盖所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并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切实发挥业务主管单位对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作用。
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明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决策层的职责,实行会长(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持证上岗等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范本。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制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尊重社会组织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制定具体实施政策,严格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组织的驻所、办事机构等应设在方便群众、会员出入的地点。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实行财务电算化。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5.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利息等合法收入。社会组织要严格根据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费。规范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评估等级达到三A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资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招揽入会或收取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6.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大力推进社会组织评估活动,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将评估结果与相关登记管理措施挂钩,与相关政策衔接,广泛宣传和利用评估结果,更好地发挥评估的导向、约束和激励作用。
7.建立奖励惩戒机制。每3年进行1次评选表彰活动,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符合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推荐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评选。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加大对品牌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推广品牌社会组织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带动本地区社会组织整体健康发展。对在运作中出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处理。
8.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和章程、公益服务、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对社会组织宣传报道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及时沟通,做好社会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9.加大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涉及的执法行为、工作纪律、档案、评议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健全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强化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执法,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和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好保障工作,为执法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0.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登记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的同时,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明确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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