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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工作的通知(2020/08/03)
时间:2020-08-03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全面履责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

    二、积极沟通衔接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做好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审批部门承担的审计费用纳入政府预算,提前准备,保证预算资金足额到位。

    依法做好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相关审计招标工作,及时向社会组织公示公开中标机构信息;积极与社会组织及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尤其是做好与教育、人社、卫健、体育等部门的预先通报工作,切实做好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宣传引导

    进一步做好相关政务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在工作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宣传公告,充分利用单位网站、审批平台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告,详细介绍审批部门委托的有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7日

    (撰稿人:刘显华,审核人:肖长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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