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团体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2022年、2023年、2024年度或2023年、2024年、2025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照《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中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以上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从重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吊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2024年、2025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中的“连续2年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年检”从重处罚情形,决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沈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社会团体):李璠 杨春光
联系人(民办非企业):林丽妍 崔双禹
联系电话:024-23469722
附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沈阳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9日
附件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一、社会团体
1.沈阳建筑物资租赁协会
2.沈阳市包装技术协会
3.沈阳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4.沈阳市农产品进出口协会
5.沈阳树莓协会
6.沈阳张学良亲朋归国联谊会
7.沈阳市永康商会
8.沈阳市文玩协会
9.沈阳市航空模型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
1.沈阳市千德香道文化交流中心
2.沈阳市胜久公益发展中心
3.沈阳北市枫嘉中医院
4.沈阳市希望之星心理援助公益服务中心
5.沈阳市友好融合心理援助公益服务中心
6.沈阳市助澜公益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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