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团体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2022年、2023年、202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参照《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中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以上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从重处罚情形,拟对该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持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沈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李璠 杨春光 电 话:024-23469722
附件:拟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名单
沈阳市民政局
2026年6月5日
附件
拟给予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名单(7家)
1.沈阳建筑物资租赁协会
2.沈阳市包装技术协会
3.沈阳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4.沈阳市农产品进出口协会
5.沈阳树莓协会
6.沈阳张学良亲朋归国联谊会
7.沈阳市永康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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