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对33家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2025/09/23)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中的“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1年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年检”的从轻处罚情形,本机关对下列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