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合理确定全市低收入人口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民发〔2024〕36号),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率,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全面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4〕1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4〕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沈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在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完善后,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25年3月18日印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民发〔2024〕36号)。
二、主要内容
《沈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五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目的、适用、原则、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等规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以及家庭成员、家庭财产范围、家庭收入状况、相关人员能力认定等参照规定,生活必需支出的认定方法。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具体程序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监督。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权、施行日期。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4〕11号);
4.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4〕65号);
5.《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发〔202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