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4﹞18号)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二、提标标准和幅度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月提高25元,从每人每月7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1元,提高3.5%;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月提高24元,从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提高3.5%;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月提高22元,从每人每月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4元,提高3.5%;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月提高20元,从每人每月5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5元,提高3.5%。
三、资金来源和调标时间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高标准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新制定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我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负责发放的,按照此补助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沈单位可参照此补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