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局:
为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4﹞1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和幅度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月提高25元,从每人每月7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1元,提高3.5%;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月提高24元,从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提高3.5%;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月提高22元,从每人每月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4元,提高3.5%;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月提高20元,从每人每月5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5元,提高3.5%。
二、资金来源和提标时间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高标准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新制定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我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负责发放的,按照此补助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沈单位可参照此补助标准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