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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发〔2023〕30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30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2023年11月30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印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沈民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今后三年我市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出部署。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1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2023年9月2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辽民发〔2023〕31号),对全省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和各地区民政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出台《关于印发〈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沈民发〔2023〕30号)。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了6方面21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指明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目标、重点、方法和内容。

(一)关于梯次推进年度任务目标。以有康复需求且经评估适合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为服务对象,利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布局设置科学合理、转介衔接顺畅有序、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2023年,围绕“服务覆盖年”目标,实现60%以上的区、县(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30%以上。2024年,围绕“提质增效年”目标,实现全部区、县(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50%以上。2025年,围绕“长效机制年”目标,实现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65%以上。

(二)关于六方面主要内容。一是优化全市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布局。包括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市区两级指导中心、建设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完善服务网络4项任务。二是畅通患者转介与康复服务平台双向衔接。包括搜集整合基础信息、建立转介登记机制、完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转介机制、建立完善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4项任务。三是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包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丰富发展康复服务内容、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5项任务。四是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包括深入挖掘专业人才、强化从业人员督导培训、提高专业人才保障水平3项任务。五是强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包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2项任务。六是优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包括建立服务记录监管制度、加强标准化建设、发挥正面宣传作用3项任务。

(三)关于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下一步,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将从四方面加快推动《行动方案》落地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区两级“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二是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政策。三是建立通报机制。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报各地区“精康融合行动”进展情况。四是加强督导考核。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将“精康融合行动”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指标,适时征集发布一批“精康融合行动”优秀案例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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