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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2023/11/30)
时间:2023-11-30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残联:

现将《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充分发挥“五社联动”作用,优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布局,强化资源整合,提升服务质效,增强康复对象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以有康复需求且经评估适合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为服务对象,利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布局设置科学合理、转介衔接顺畅有序、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2023年围绕“服务覆盖年”目标,实现60%以上的区、县(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30%以上。2024年围绕“提质增效年”目标,实现全部区、县(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50%以上。2025年围绕“长效机制年”目标,实现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到6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全市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布局

1.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制定“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服务现状摸底,填报《沈阳市精康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完善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精康摸底调查模块”信息。〔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成立市、区两级指导中心。成立沈阳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指导中心”),负责评估转介、督导培训、技术指导等。利用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每个区、县(市)成立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或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人数不少于10人,包括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其中专业精神科医生不少于4名),对本地区社区康复服务提供直接指导。〔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残联;完成时限:2024年3月〕

3.建设社区康复服务站(点)。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信息资源,以区、县(市)为单位,对精神障碍患者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照《沈阳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建设标准》相关指标要求,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其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应有独立场所,专门为精神障碍类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可利用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阳光家园等场地资源,分时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康复服务。〔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4.完善服务网络。大东区、于洪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应至少建成一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无偿提供房产,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统筹城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技术资源,拓展服务辐射范围,鼓励城市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到农村地区开展康复服务。〔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残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二)畅通患者转介与康复服务平台双向衔接

5.搜集整合基础信息。依托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全国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转介信息平台”),以区、县(市)为单位,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完成基础信息统计录入。〔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残联;完成时限:全国转介信息平台上线3个月内〕

6.建立转介登记机制。卫健部门指导全市各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向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监护人提出社区康复建议。残联部门在为精神类残疾人办理残疾证时,应向其宣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相关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向有康复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宣传相关政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可经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后,按照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相关工作流程提出登记申请。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可通过医疗机构或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自愿提出康复申请,受理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相关工作流程进行登记。〔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全国转介信息平台上线3个月内并持续推进〕

7.完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转介机制。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接收转介申请后,将汇总、分派、转送至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因缺少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康复转介前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本地的,原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残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8.建立完善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开展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针对不同需求提供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市级指导中心要研究制定康复评估、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三)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

9.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148号)要求,与服务承接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量化指标等。〔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0.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并明确评价结果使用办法。〔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11.丰富发展康复服务内容。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定期为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市级指导中心要根据儿童、青少年、老年等不同年龄段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设计不同的基础服务方案。〔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残联、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12.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根据康复对象个性化需求,提供日间训练、职业康复服务、过渡性住宿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服务,大力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精准康复服务形式。〔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3.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全市培育不少于3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四)建设专业人才队伍

14.深入挖掘专业人才。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引进精神科医生、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护士等专业人才。到“精康融合行动”结束时,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5.强化从业人员督导培训。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专业知识培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将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生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6.提高专业人才保障水平。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鼓励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五)强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

17.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18.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六)优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

19.建立服务记录监管制度。指导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记录服务过程,作为监督依据。设立市、区两级监督公开电话,面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4年12月〕

20.加强标准化建设。强化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探索建立地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残联;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1.发挥正面宣传作用。通过开展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推动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区、回归社会。〔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残联,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民政局局长任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地区要依照市级工作做法建立本级“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区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政策,继续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政策。

(三)建立通报机制。各区、县(市)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本地区“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报各地区“精康融合行动”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导考核。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将“精康融合行动”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指标,适时征集发布一批“精康融合行动”优秀案例,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力争形成“沈阳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2.沈阳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建设标准

3.沈阳市精康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机制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精康融合行动”,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精康融合行动”的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工作,了解掌握、分析研判全市“精康融合行动”总体情况,提请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精康融合行动”的工作协调、督导检查,指导各地区民政部门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指导所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配合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管。

(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全市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

(四)市残联负责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指导各地区残联组织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海燕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宋  莉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丽梅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  郁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  巍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联席会议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主  任:马丽梅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宋  军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陆  军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

李  斌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穆大鹏  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

  

  

  

附件2

  

沈阳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建设标准

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检查

方法

得分

1.场所标准(25分)

1.1具有相对独立、固定、能够满足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的场所;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1.1.1查看场所的产权证租赁协议授权协议等(3分)

1.1.2面积不少于150㎡(2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1.2场所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周边无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和储存的场所。

1.2.1场所交通便利步行15分钟内有公交或地铁通行,或有共享单车点(2.5分)

1.2.2周边1.5公里内无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如加油站、燃气站点等)(2.5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1.3建筑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规范要求;重点区域安装内部监控系统。

1.3.1有消防与建筑安全制度,配备与面积相符合的消防安全设施且完好,如消防栓、灭火器等(1分)

1.3.2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工作人员有应急分工,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有记录(1分)

1.3.3安全通道通畅,无杂物(1分)

1.3.4重点区域(活动区域、进出口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且完好,有监控视频资源使用制度与程序,保存3个月时间的录像(2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回放录像


1.4场所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必须设置康复活动区,面积不得少于 30 ㎡,根据实际设置职业康复区、心理咨询室、运动室、阅览室、休息室、办公室、餐厅、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相关区域可以复合利用,其中用于开展精康复活动及训练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60%。

1.4.1功能分区明确,设置康复活动区面积≥30 (1分)

1.4.2设置开展康复服务相关功能区域,并标识明确,用于开展精神康复活动及训练面积≥90 (1分)

1.4.3各功能区域环境整洁、明亮,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并制作上墙(2分)

4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1.5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设备,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设备或有严格的出勤考核制度、配置档案柜;根据实际配置其他办公设备,可包括:办公桌、办公椅、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考勤机、电视机和空调等;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精神康复训练设备,可包括:精神运动康复设备、认知训练设备、音乐治疗设备等,设备符合相关安全和专业标准。

1.5.1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设备,或有相应严格考核管理制度(2分)

1.5.2配置档案柜,如果设置药柜需加锁双人管理,根据实际配置其他办公设备(2分)

1.5.3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精神康复训练设备,有设施清单,有相应管理制度,使用流程且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功能完好,使用有记录(1分)

1.5.4设备符合相关安全和专业标准(1分)

6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2.管理标准(20分)

2.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责任。

2.1.1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过政府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承接服务,签订相应服务协议(2分)

2.1.2建立管理组织架构图,运行状况与组织架构相符,各岗位职责明确(1分)

2.1.3员工知晓站点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并能按要求执行(1分)

2.1.4每月提供线下服务次数≥8,向不愿意接受线下服务的服务对象提供线上服务(包括电话、微信等方式),每人每月8次(1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2名工作人员


2.2制定规范的人员管理、培训、服务、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2.2.1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有纸质文档,制度上墙,标志清晰,位置显著(2分)

2.2.2有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2分)

2.2.3制定有康复意外紧急处理预案与流程(1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2名员工


2.3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2.3.1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1分)

2.3.2建立站点资产管理制度(2分)

2.3.3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站点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定期开展成本核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2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2.4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法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等业务培训,从业期间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没有被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2.4.1查看管理人员毕业证,社保记录,从业期间每年接受≥ 2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累计不少于20小时(2分)

2.4.2通过“信用中国”“信用辽宁”网站等渠道查询管理人员信息记录(1分)

2.4.3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站点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定站点的发展规划,且符合康复站点的宗旨和愿景,发展规划符合民政部门管理要求,与当地社会发展相适应(1分)

2.4.4站点的发展规划,全员知晓率≥80%(1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全体员工


3.服务标准(55分)

3.1康复机构应配置专业的团队,能满足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功能需要,康复团队以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精神科护士、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

3.1.1查看康复团队人员组成,康复团队以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社会工作者为核心,包括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2分)

3.1.2制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方案,年度离职人员<1/2(1分)

3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3.2康复服务机构至少配备4名专职人员,服务团队必须包括医生(含兼职)、社会工作者,可以包括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财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少于30人,新建社区康复站在半年内须达到人数要求。

3.2.1查看康复服务机构专职人员配备,至少4名专职人员(3分)

3.2.2服务团队必须包括医生(含兼职)、社会工作者,可以包括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财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3分)

3.2.3每个点位建档立卡服务对象不少于30人,服务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不低于“精康融合行动”方案中相关要求,如果所在社区服务对象无法满足人数要求,可辐射周边社区居民8分)

  

14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3.3康复团队的从业人员,须接受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业培训,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每年接受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法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20小时;新上岗的社区康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接受相关培训或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3.3.1查看康复团队人员持有与其岗位相应专业资格证书(2分)

3.3.2查看康复团队接受专业培训情况,有相应记录(2分)

3.3.3新上岗的社区康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接受相关培训或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岗前考核合格。(2分)

6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3.4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包括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治疗和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患者接受服务前须接受专业评估。

3.4.1有已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工作制度与流程(1分)

3.4.2查看康复机构开展服务内容台账记录,开展服务包括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治疗和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2分)

3.4.3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前进行专业评估(2分)

3.4.4按照康复计划开展康复活动,康复训练每周至少开展2项(4分)

3.4.5开展的康复训练有训练方案、训练内容、签到表、影像资料等(4分)

3.4.6每季度开展1次康复评估,满意度调查,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1分)

3.4.7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拓展康复服务项目≥1项/年,且项目得到80%以上服务对象认可,并能够推广(1分)

1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10位服务对象


3.5服务流程按照转入、入站准备、登记建档、功能评估(基线评估、过程评估)、服务提供、转出、特殊情况处置开展。必须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3.5.1站点应为服务对象建立档案,一人一档,档案中包括基本信息情况、服务协议、入站基线评估、康复计划、康复记录、过程评估等及其他材料(3分)

3.5.2服务流程按照转入、登记建档、功能评估(基线评估、过程评估)、服务提供、转出、特殊情况处置开展(4分)

3.5.3每位服务对象入站有基线评估,每季度有过程评估(2分)

3.5.4入站1个月内完成个性化康复计划,提供针对性康复计划服务,根据过程评估情况,修正原康复计划、调整康复目标和康复措施(4分)

3.5.5查看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是否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及安全协议(2分)

3.5.6转出或脱管人员及时上报所在区民政管理部门,并在1周内有回访记录,并与监护人签署转出协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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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备注:评估等级说明,满分100分,分为四个等级。(1)不合格(69分以下);(2)合格(70分-85分);(3)良好(86分-94分);(4)优秀(95分及以上)。

  

  

  

  

      

沈阳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建设标准

项目

评分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检查

方法

得分

1.场所标准(15分)

1.1具有相对固定、能够满足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的场所,康复活动区面积不少于30;服务场所可以与其他服务共享,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过程中,该场所供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独立使用

1.1.1具有相对固定、能够满足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的场所(3分)

1.1.2康复活动区面积不少于30㎡(2分)

1.1.3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过程中,该场所供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独立使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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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1.2场所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周边无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和储存的场所。

1.2.1场所交通便利步行15分钟内有公交或地铁通行,或有共享单车点(2.5分)

1.2.2周边1.5公里内无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如加油站、燃气站点等)(2.5分)

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1.3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设备,可包括:桌子、椅子、档案柜等

1.3.1配置满足基本服务需要的设备,可包括:桌子、椅子、档案柜等3分)

3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2.管理标准(30分)

2.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责任。

2.1.1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过政府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承接服务,签订相应服务协议(3分)

2.1.2建立管理组织架构图,运行状况与组织架构相符,各岗位职责明确(1分)

2.1.3员工知晓站点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并能按要求执行(1分)

2.1.4每月提供线下服务次数≥4,向不愿意接受线下服务的服务对象提供线上服务(包括电话、微信等方式),每人每月4次(3分)

8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2名工作人员


2.2制定规范的人员管理、培训、服务、档案管理、意外紧急处理预案等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2.2.1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有纸质文档。(2分)

2.2.2有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2分)

2.2.3制定有康复意外紧急处理预案与流程(3分)

7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2名员工


2.3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2.3.1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2分)

2.3.2建立资产管理制度(2分)

2.3.3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定期开展成本核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3分)

  

7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2.4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法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等业务培训,从业期间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没有被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2.4.1查看管理人员毕业证,社保记录,从业期间每年接受≥ 2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累计不少于20小时(2分)

2.4.2通过“信用中国”“信用辽宁”网站等渠道查询管理人员信息记录(2分)

2.4.3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定有服务点的发展规划,且符合康复点的宗旨和愿景,发展规划符合民政部门管理要求,与当地社会发展相适应(2分)

2.4.4服务点的发展规划,全员知晓率≥80%(2分)

8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5名员工


3.服务标准(55分)

3.1康复机构应配置专业的团队,能满足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功能需要,康复团队以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精神科护士、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

3.1.1查看康复团队人员组成,康复团队以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社会工作者为核心,包括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2分)

3.1.2制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方案,年度离职人员<1/2(1分)

3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3.2康复服务机构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员,服务团队必须包括医生(含兼职)、社会工作者,可以包括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财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少于20人,新建社区康复服务点在半年内须达到人数要求。

3.2.1查看康复服务机构专职人员配备,至少3名专职人员(3分)

3.2.2服务团队必须包括医生(含兼职)、社会工作者,可以包括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财务人员(3分)

3.2.3每个点位建档立卡服务对象不少于20人,服务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不低于“精康融合行动”方案中相关要求,如果所在社区服务对象无法满足人数要求,可辐射周边社区居民8分)

  

14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3.3康复团队的从业人员,须接受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业培训,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每年接受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政策法规、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20小时;新上岗的社区康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接受相关培训或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3.3.1查看康复团队人员持有与其岗位相应专业资格证书(2分)

3.3.2查看康复团队接受专业培训情况,有相应记录(2分)

3.3.3新上岗的社区康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接受相关培训或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岗前考核合格(2分)

6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3.4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包括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治疗和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患者接受服务前须接受专业评估。

3.4.1有已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工作制度与流程(1分)

3.4.2查看康复机构开展服务内容台账记录,开展服务包括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治疗和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2分)

3.4.3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前进行专业评估(2分)

3.4.4按照康复计划开展康复活动,康复训练每周至少开展2项(4分)

3.4.5开展的康复有训练方案、训练内容、签到表、影像资料等(4分)

3.4.6每季度开展1次康复评估,满意度调查,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1分)

3.4.7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拓展康复服务项目≥1项/年,且项目得到80%以上服务对象认可,并能够推广(1分)

15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6服务对象


3.5服务流程按照转入、入站准备、登记建档、功能评估(基线评估、过程评估)、服务提供、转出、特殊情况处置开展。必须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3.5.1站点应为服务对象建立档案,一人一档,档案中包括基本信息情况、服务协议、入站基线评估、康复计划、康复记录、过程评估等及其他材料(3分)

3.5.2服务流程按照转入、登记建档、功能评估(基线评估、过程评估)、服务提供、转出、特殊情况处置开展(4分)

3.5.3每位服务对象入站有基线评估,每季度有过程评估(2分)

3.5.4入站1个月内完成个性化康复计划,提供针对性康复计划服务,根据过程评估情况,修正原康复计划、调整康复目标和康复措施(4分)

3.5.5查看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是否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及安全协议(2分)

3.5.6转出或脱管人员及时上报所在区民政管理部门,并在1周内有回访记录,并与监护人签署转出协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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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访谈


备注:评估等级说明,满分100分,分为四个等级。(1)不合格(69分以下);(2)合格(70分-85分);(3)良好(86分-94分);(4)优秀(95分及以上)。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3〕30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3〕30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精康融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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