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24〕1号),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管理,打造“品质养老”优质民生品牌,市民政局牵头起草并推动印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沈民发〔2024〕4号)。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推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省相继印发了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这为我市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沈阳市自2021年早于省内其他城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印发了《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沈民发〔2021〕28号),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法。为确保此次转发的《通知》实施后确有成效,起草单位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13个区、县(市)的意见并达成了一致。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分为六章,由28条具体事项组成。
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文件制定依据、遵循的基本原则、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定义,以及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明确了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定义和有关要求。第三章为评估标准和评估费用,明确了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执行,以及针对不同老年群体评估费用的承担方。第四章为评估流程和结果应用,对评估申请、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应用、接续评估、异议处理等流程作出具体指导。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对象、涉及评估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置措施。第六章为附则。
三、主要创新突破点
在《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基础上,沈阳市实现了三方面突破。一是评估过程“信息化”。在全省率先开发应用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服务系统,评估全流程实行线上监管,评估报告采用全市统一电子化模板,实现了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二是监督管理“常态化”。在全省率先推广第三方抽查督导模式,由市民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区、县(市)招选的评估机构开展日常抽查,发现存在评估人员执业质量不高、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及时通报并组织整改,有效保障了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三是评估队伍“专业化”。2023年,我市成功举办了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品质养老杯”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大赛,成为全国第一个线下举办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竞赛的城市。沈阳市将继续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制度,鼓励评估人员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续打造业务精湛、本领过硬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