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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24/03/01)
时间:2024-03-01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估机构管理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指导其安装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并将服务合同、评估机构基本信息等上传至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

二、规范组织开展评估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指导评估机构依申请开展评估,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提出的能力评估申请。区、县(市)民政局应组织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入院前评估。

三、建立异议处理机制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所辖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组织评估机构开展异议复评工作,复评时,参加首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区、县(市)民政局处理意见为当轮评估最终结论,并将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费用及资金渠道

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按相关政策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区、县(市)民政局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评估费用实行市场指导价格,其中上门入户评估价格原则上应高于评估机构内评估价格,区、县(市)民政局应指导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告知申请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评估方式。

五、抓好管理工作落实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指导评估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组织开展政府招选的评估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选择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民政局应以适当方式每年向社会公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名单,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各区、县(市)民政、人社部门应密切配合,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制度,鼓励评估人员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市民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区、县(市)招选的评估机构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市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示范培训基地培育工作。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沈民发〔2024〕4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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