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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5/06/19)
时间:2025-06-19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沈阳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民政局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沈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统计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沈阳市委员会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我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按照省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5〕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致力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可及,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到2026年,构建起政策集成、服务覆盖、措施有力、数字赋能、基础坚固的“五位一体”关爱保护模式,显著提升关爱保护水平。到2030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均等优质,充分保障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到2035年,关爱保护工作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体系进一步巩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更加坚实,全方位守护流动儿童成长。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分层分类监测摸排水平

1.夯实摸排工作基础。监测摸排以区、县(市)为基本单位,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等多部门协同,有条件的可委托专业社工机构执行。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公安派出所、学校、托幼机构等为“前沿阵地”,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为骨干,联合教师、基层警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多方力量参与、高效联动。在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流动儿童信息自主申报联系点”,鼓励家长主动申报。

2.规范摸排工作时序。建立常态化监测摸排“春秋工作法”,每半年集中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和重点对象信息,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动态更新自主申报和入户走访获取的信息。

3.加强数据集成共享。构建数据信息共享、入户走访关爱并行的摸排服务体系,畅通数据获取与回流渠道。推动分类分项共享流动人口信息、暂住登记信息、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信息、儿童健康管理信息等流动儿童关联数据,加强各部门间数据比对与分析应用,逐步实现数据动态监测,及时跟进提供服务。

4.完善重点对象信息。探索“无感摸排、温暖服务”,对监测摸排中发现的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按照“一人一档”建立信息台账,儿童主任每个月至少访察一次,实施“一人一策”精准关爱服务。

(二)提升家庭赋能水平

5.探索跨域联动生活保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户籍地和常住地跨域联动服务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和家庭申请纳入户籍地有关政策保障范围。急难发生地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监护保障。

6.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妇联、教育、检察院等单位和部门要对流动儿童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履行主体责任,推广“家庭日”活动,打造家庭教育品牌,夯实“检护民生”工作品牌,建设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村(居)委会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提升教育服务水平

7.落实教育“同城待遇”。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保障流动儿童就近入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大力推进“阳光招生”,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沈100%入学,以及就地参加中高考升学。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切实落实各学段教育资助。确保流动儿童在教育、教学等一切学校活动中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8.加强法治安全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教育部门将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列入工作要点和宣传教育责任清单。政法部门要联动各部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公检法部门要针对流动儿童较多的学校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庭开放日等法治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杜绝违法犯罪。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四)提升健康关爱水平

9.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建立居住地管理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为流动儿童提供“一站式”保健、医疗、监测筛查、照护和疫苗接种等服务。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定点机构享受康复训练服务。

10.推进普惠多元托育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普惠多元、医育结合、智慧托育”沈阳特色托育工作模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满足流动儿童普惠托育和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深化“医育结合”健康促进模式,提供健康宣教、专业指导等服务。

11.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学校心理辅导站、社会心理服务中心等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年服务平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养,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测评。

(五)提升儿童友好保障水平

12.加强住行生活服务。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在学生公交卡办理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各区、县(市)进一步健全新型慈善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不断壮大儿童福利和慈善帮扶融合发展支持系统。

13.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利用融媒体传播手段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宣传报道。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丰富校内外实践活动,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共青团组织要围绕青少年成长的热点痛点问题,开展自护教育、法治维权等知识普及。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公益力量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研学成长、同伴交往、安全守护等服务。文旅部门要指导相关机构制作、传播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打造城市书屋等新型智慧阅读空间,推广少年儿童阅读季等活动。共青团组织、妇联要依托青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实践活动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

    14.加强城市融入服务。联动各方力量参与,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儿童融合类社区实践活动,丰富流动儿童和家庭城市融入活动载体和内容。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15.打造关爱服务品牌。民政部门要以“沈城有爱 阳光沐童”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品牌为牵引,建强市、区两级流动儿童关爱保护阵地,扎实推进儿童福利人才队伍建设。要发展壮大一批品牌化公益慈善项目,形成满足流动儿童成长发展需要的沉浸式、嵌入式关爱服务区域样本,打造“一区一品牌”。充分挖掘和丰富各部门、各领域儿童服务品牌,加强服务联动、服务融合,形成沈阳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品牌集群。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联动机制。各区、县(市)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机制,不断完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政策文件,持续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更加公平、便利、优质的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流动儿童监测摸排、统计分析、服务供给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

(二)完善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地方财政资金,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要完善议事协调等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收集整理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政策清单,及时更新和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要牢牢把握全国儿童友好城市试点机遇期,鼓励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力量、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建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优质“生态圈”。

(三)激发创新机制。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牵头联动各部门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创新,鼓励各地区不断整合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打造儿童融合共用的综合服务阵地;鼓励各地区不断完善儿童主任队伍专业化发展制度,切实提升儿童社会工作专业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儿童主任关爱基金。鼓励各地区大力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发展壮大一批枢纽型、督导型、专业型社会组织,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根据本《方案》中各单位服务流动儿童相关职能,结合我市关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措施,同步形成《沈阳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沈阳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基础清单.xls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5〕2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流动儿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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