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数据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民发〔2024〕47号)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现救助资源统筹、信息共享、效率提升,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1.合理确定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成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审核确认。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优化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模式,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逐类进行审核,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避免重复采集申请信息,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救助帮扶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3.建设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依托市民政局“大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预警监测、需求推送、综合监管等功能。做好与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市级数据交换平台的对接,加强与相关部门低收入人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或者数据共享,实现我市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动态更新救助帮扶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市民政局,形成“一户一条救助链”,切实提高救助精准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4.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坚持“应入尽入”原则,将被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全量纳入数据库,同时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其他困难人员信息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做到分层管理、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运用大数据赋能社会救助“政策找人”,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推进线上数据比对,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保、工会、残联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变化并进行及时预警提示。加强线下走访核查,各区、县(市)民政局可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动员村(社区)网格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党员干部等基层力量开展走访排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及时核查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落实或推送信息至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告知其救助政策和申办渠道,并根据实际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处理;困难情形复杂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认真核查有关情况并对符合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7.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落实好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政策。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50%定额发放低保金。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定额资助。上述群体参保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门诊救助、门诊特慢病救助和住院救助等。对符合因病致贫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发生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2)教育救助。对符合相关学生资助条件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住房救助。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廉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照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4)就业救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尽快就业。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受灾人员救助。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对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受灾人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对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在冬春期间按规定给予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9.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情况紧急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地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为走失人员、务工不着人员、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一事一议”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全面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构建“动态监测、需求评估、资源匹配、服务精准、监管有力”的运行机制,统筹编制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的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有效形成救助资源合理统筹、基本需求精准对接、服务供给逐渐增加、兜底质量有效提升的服务类社会救助格局。重点针对低收入人口中的失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探访关爱、照护服务、心理疏导、链接资源等社会救助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1.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取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减免、残疾儿童康复等救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做好开发式帮扶救助,对农村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或务工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落实开发式帮扶救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市司法局、市残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2.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依托沈阳市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各成员单位积极链接社会慈善资源,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帮扶活动,丰富“慈善+救助”服务场景。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促进慈善帮扶“受助方”和“施助方”的精准对接。有效拓宽募集渠道,实现“三六五随想捐,全天候爱心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落到位。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具体政策,合理确定救助标准,落实信息汇集、数据共享工作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共同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附件:沈阳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 |||||
沈阳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 |||||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任务清单 | |||||
序号 | 重点 任务 | 具体任务 | 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 | 完成 时限 |
1 | 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 合理确定范围,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范围。 | 民政部门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2 |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3 | 优化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评估机制,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 | 积极探索“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惠民便民举措,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申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逐类进行审核。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4 | 全面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 建设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预警监测、需求推送、综合监管等功能。 | 做好与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市级数据交换平台的对接,加强与相关部门低收入人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或者数据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 市民政局、 市数据局 | 2025年6月底 |
5 | 动态更新救助帮扶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市民政局,形成“一户一条救助链”。 | 市民政局、 市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 | 长期 推进 | ||
6 | 全面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 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做到低收入人口信息分层管理、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 将被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全量纳入数据库,同时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其他困难人员信息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 市民政局 | 2025年6月底 |
7 | 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 | 市民政局 | 长期 推进 | ||
8 | 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 | 运用大数据赋能社会救助“政策找人”,推进线上数据比对,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保、工会、残联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变化并进行及时预警提示。 | 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法院、市检察院 | 长期 推进 | |
9 | 加强线下走访核查,各地区组织动员村(社区)网格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党员干部等基层力量开展走访排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10 | 全面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 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及时核查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 | 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落实或推送信息至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告知其救助政策和申办渠道,并根据实际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处理;困难情形复杂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认真核查有关情况并对符合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救助。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11 |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按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 |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12 |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13 |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做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 | 对符合因病致贫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 市医保局 | 2025年4月底 | |
14 | 对低收入人口发生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 市卫生健康委 | 长期 推进 | ||
15 |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做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 | 学前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规定提供入园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发放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 | 市教育局 | 长期 推进 |
16 | 对符合城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廉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市房产局 | 长期 推进 | ||
17 |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照规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市房产局 | 长期 推进 | ||
18 |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尽快就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长期 推进 | ||
19 |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 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做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 |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长期 推进 |
20 | 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对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受灾人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对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在冬春期间按规定给予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 市应急管理局 | 长期 推进 | ||
21 |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 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22 | 全面落实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情况紧急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23 | 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地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在救助、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积极为走失人员、务工不着人员、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24 | 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一事一议”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问题。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25 |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 全面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统筹编制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的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26 | 重点针对低收入人口中的失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探访关爱、照护服务、心理疏导、链接资源等社会救助服务。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27 | 做好其他救助帮扶 |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取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减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 市民政局、市房产局、市司法局、市残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 2025年6月底 | |
28 | 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帮助发展庭院种养、手工、休闲旅游等增收项目;通过就业奖励、交通补助,实施“雨露计划+”和乡村工匠培育工程等方式做好就业服务,增加务工收入;通过以工代赈、帮扶车间、乡村公益岗位安置弱(半)劳力“家门口就业”。 |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29 | 鼓励开展慈善帮扶 | 鼓励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推动慈善资源下沉基层,快速解决低收入人口“小急难”问题;支持企业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提升对特定低收入人口慈善帮扶的持续性。 |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 长期 推进 | |
30 | 依托市民政局“大救助”信息平台发布慈善项目,设立365天、24小时均有人接听的捐赠热线,发布微信小程序,提供“随手捐”的便捷捐赠方式。 | 市民政局 | 2025年6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