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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25/05/06)
时间:2025-05-06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5〕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大宣传引导。残疾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密切部门协作。各部门要信息共享,密切协作。民政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对象认定、送养评估、收养评估、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回访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应依据国家、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在我市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籍在校中的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并在残疾儿童考入大学当年给予当年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安部门要指导收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被收养残疾孤儿户口落户、迁移手续;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拨付资金,各区、县(市)要加大本级资金保障力度,保证政策实施所需;残联组织要将沈阳市儿童福利院纳入沈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中,为院内有需求的0-14岁孤儿提供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生活补助等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3.确保程序规范。残疾孤儿收养是行政确认行为,民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履行收养程序,确保被收养残疾孤儿落实各项保障政策档案齐全,全部资料建档备查。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5〕11号).wps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5〕19号关于转发《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5〕19号关于转发《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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