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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24/03/06)
时间:2024-03-06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福利院:

现将《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3〕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助标准

按照省文件要求,各区、县(市)民政局应按照调整完善后的补助标准组织开展申报发放工作,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同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我市实际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拓宽补助范围或上浮补助标准。

二、认真组织申报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组织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为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入职人员统一向民政部门上传提交申请材料,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县(市)民政局应会同属地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并上传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计算相应的补助金额。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入职市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区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履行相关资金申请程序,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卡发至本人。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市)民政、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和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畅通审批渠道,完善工作程序,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入职补贴公平精准发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后,《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沈民〔2018〕167号)不再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民发〔2024〕5号【辽民发35号】.pdf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4〕5号关于转发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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