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民生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沈民办发〔2019〕5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20〕69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要求,现将提高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城内九区: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1元,半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36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82元,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7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4元。
2.两县一市和辽中区: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5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4元,半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30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8元,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61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1.城内九区: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1元,半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3元,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0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6元。
2.两县一市和辽中区: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5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4元,半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46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2元,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4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配比
在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我市其他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四、相关要求
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是关系特困人员切身利益的惠民举措,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所需资金配备,及时调整标准,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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