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现将《沈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指经本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 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民主、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真实意愿。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四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且为单数,人数为7-15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推选组长,领导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召开会议,研究筹备换届选举工作,主要事项包括:
(一)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制作会员名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提名理事长(会长)(以下简称“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下简称“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需进行审批备案。
(四)需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五)研究与换届选举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
第六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换届期间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制定《会员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八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 会员代表推选
第九条 换届选举应根据会员的数量,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少于(含)100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1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不能少于全体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且总数不少于50名。
第十条 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等确定会员代表比例。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党组织负责人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四条 理事、监事的产生。
(一)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100名,且为单数。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
(二)理事人数在50名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三)监事从理事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社会团体应至少设1名监事。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特殊情况下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监事应列席理事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社会团体理事及其近亲属、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负责人的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会长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在其他负责人中选举产生,但需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一般由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正常履职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审计审议
第十七条 换届前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下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在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材料,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换届选举办法(草案)》《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换届大会议程》《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三)需要审议的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新一届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第七章 材料报审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将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材料及会议纪要(附参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会员名册》加盖公章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换届材料,于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于换届选举大会7日前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平台中进行重大活动事项备案。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坚持“先报再选”原则,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八章 选举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7日前,告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会团体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二十三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主持人。大会由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主持。大会主持人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能担任的,也可由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推荐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九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一)审议表决。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理事会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章程修订草案。
以上内容由会员大会逐项举手表决通过。
涉及会费标准调整事项,必须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选举投票。理事、监事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遵循以下程序:
1.总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2.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当场封闭。
3.总监票人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4.填写选票和投票。严格坚持“一会员一票”的原则。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5.计票。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6.宣读计票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向会员大会宣读计票结果。
7.大会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名单,以及会费调整的表决结果。
会员大会休会。
(三)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选举办法,监事长选举办法,并举手表决通过;分别听取和审议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聘任秘书长。
(四)会员大会复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名单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也可以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等。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章程修订、会费标准、新一届理事和监事人数及表决方式等。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当选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监事长人选及表决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举办法、选票、选举结果、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影像资料等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应在30日内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变更登记内容包括所有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备案内容包括换届选举会议材料。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换届选举办法》;
(二)《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三)《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监事会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名册》;
(六)《理事会名册》;
(七)《监事会(监事)名册》;
(八)《会员(会员代表)名册》;
(九)《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新一届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需填报);
(十)其他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结果,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异常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换届要在届满前登录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平台填报延期换届申请。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无法正常组织换届选举的,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进行换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指定上届理事、监事、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如会长不履行职责召集理事会组织换届,可由理事会推举其他理事或由监事长(监事)召集主持理事会换届。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届中进行调整,由理事会或监事会确认。社会团体届中增补或变更负责人的,由理事会确认。新增补或变更的人员应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给予全程指导,并现场监督。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