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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11/14)
时间:2019-11-14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及动态管理工作,以评带建、以评促建,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广泛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沈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14日


沈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

评估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和动态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和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是指市和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评估原则、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内,针对社会组织自身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市和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组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视变化情节、按规定程序,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必要调整。

第四条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及动态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请、分类评定,实时监管、动态调整,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变化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无故不按时参加年检且情节严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六条  对社会组织实施评估及动态管理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民政局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对区(县、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等级评估及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研究制定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标准,并视情况和全市工作重心、发展大局需要,对评估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区(县、市)民政局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包括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是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局的授权,分别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及动态管理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处)室。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相关规定组成,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士和党建专家组成,由民政局聘任,并视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的具体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相关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应当采用民政局公布的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评估工作中需要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时,被评估单位应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参评条件和评估等级

第十三条在民政局登记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等级评估。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估:

    (一)应建立而未建立党组织的;

    (二)近两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记录的;

(三)近两年内不参加年检或有年检不合格记录的;

(四)自评结果达不到1A等级的;

(五)评估委员会认为有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十六条  按照等级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评估得分在950分及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在900分-949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在850分-899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在800分-849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在700分-799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未参加续评的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步骤

第十八条市级评估机构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和复核,区(县、市)社会组织4A、5A级评估等级评定和复核以及区(县、市)3A级社会组织备案,评估经费由市民政局负责。区(县、市)评估机构负责本级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下评估等级评定和复核,组织本区(县、市)登记、自评为4A、5A级社会组织申报,评估及相关经费由区(县、市)民政局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局组织成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构,下发本年度等级评估申报通知;

(二)拟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通过自评认为达到等级标准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向评估机构办公室提出等级评定申报;

(三)评估机构办公室在接到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并通知申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事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四)评估委员会组成评估专家组,采取调阅材料、实地检查、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逐一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等级的初评意见;

(五)召开评估委员会集体会议,评估专家组逐一汇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初评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逐一审核、批准申报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

(六)评估机构办公室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评估机构办公室受理社会组织复核申请和举报,提交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八)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名单。利用网络、纸媒等多种渠道,由民政局向社会公告;民政局统一组织制作、颁发制式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社会组织应当将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五章评估结果应用及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等级评估证书及牌匾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二十一条 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从事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参与推先评优等活动的重要资质指标之一,在相同业务领域和同等条件下,评估等级越高的社会组织优先权重越大。具体实施细则,由组织相关活动的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获得4A、5A级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视情况给予政府资金奖励;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只需在网上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中,获得4A级评估等级的,次年免提交年度检查材料;5A级评估等级的,次年起连续两年免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且不到5年有效期满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并从获得新的评估等级之日起重新计算评估等级有效期。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评估机构办公室,换发新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行政行为,民政部门针对获得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出现重大变化情况,建立随机抽查和指定复检的动态管理机制。被指定复检的社会组织,列入本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计划。

第二十五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组织随机抽查,视情况列入复检名单。随机抽查中,经调查核实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做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并收缴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指定复检的社会组织,由评估机构做出不予评定评估等级的决定或重新评定评估等级,新评定的评估等级不得高于原评估等级。

  (一)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弱化且引发不良影响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牌匾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政府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和发生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六)其他符合重大变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重新计算,三年内不得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两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估。

  第二十七条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期间,参与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若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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