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要求,沈阳市作为试点城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试点参与机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与机构类型
1.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托养、短期托养等服务的能力;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托养、短期托养、日间托养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中服务项目的能力。
3.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中服务项目的能力。
4.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应由民政部门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消费补贴的养老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参与机构应具备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具备补贴垫资能力和及时退回补贴资金能力,自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具备开具沈阳市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5.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三、补贴形式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一般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30%-60%,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要求,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各区、县(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各区、县(市)民政局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面向本地区参与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养老服务机构统一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
四、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2份(区、县(市)民政局1份,市民政局1份),按顺序每份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盖章纸质申报材料须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至区、县(市)民政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沈阳市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试点参与机构申请表(附件2)。
2.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附件3)。
4.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或统计网截图。
6.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提供长期服务和短期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照自查表》(附件4)。
8.诚信承诺书(附件5)。
9.区、县(市)民政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申报材料。
六、申报流程
1.申报机构应于2025年7月30日前按要求向区、县(市)民政局提交并送达申报材料。逾期送达,后续将采取分批次不定期方式进行审核。
2.区、县(市)民政局会同第三方督导(审计)机构对申报机构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本区、县(市)参加试点的参与机构,加盖公章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3.市民政局汇总确认参与机构,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4.区、县(市)民政局对参与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在此次征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参与机构的调整和补录工作。
区、县(市)民政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和平区民政局,杨国辉,024-31911510
沈河区民政局,苗 苗,024-24865656
铁西区民政局,布华霖,024-25921093
皇姑区民政局,宿承璘,024-86855190
大东区民政局,吴占刚,024-24329810
浑南区民政局,马 麟,024-24824034
于洪区民政局,王 越,024-25838166
沈北新区民政局,李维研,024-89608907
苏家屯区民政局,衡 密,024-29817355
辽中区民政局,经文尧,024-27886620
新民市民政局,何录胜,024-27601050
法库县民政局,陈 冰,024-87123637
康平县民政局,王彦海,024-87327555
附件: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沈阳市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试点参与机构申请表(模板)
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模板)
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照自查表
5.诚信承诺书(模板)
沈阳市民政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