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沈阳市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根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沈阳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沈阳市品质养老进社区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自2023年起在全市开展“舌尖上的幸福”老年人助餐暖心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沈阳考察时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给,以为老年人提供“食材可溯、安全卫生、价格实惠、质量可评”的助餐服务为目标,将老年人助餐服务纳入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通过打造社区助餐食堂、助餐站、开放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引导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餐桌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服务,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全市打造老年人助餐点不少于300个,助餐服务模式得到有效探索,服务网络初步形成。2024年,全面推广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经验,各类扶持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全市打造老年人助餐点1000个。2025年,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参与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全面建立,老年人助餐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助餐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供需平衡。充分开展基层调研,贴近需求布局助餐网点设施,精准匹配助餐资源。
——坚持兜底保障。引导各助餐点对老年人就餐给予优惠和让利,重点保障高龄、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坚持多元供给。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助餐设施,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助餐服务,形成多元供给格局。
——坚持安全可靠。加强监督检查,坚守安全底线,促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助餐点
1.建设城乡社区助餐食堂。各区、县(市)政府依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打造具备现场制作餐食能力的社区助餐食堂,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助餐服务。可利用各地区存量房产资源改建独立的社区助餐食堂,也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社区用房或养老用房因地制宜打造社区助餐食堂,引入助餐企业承接运营。
2.设置城乡社区助餐站。对于因受场地限制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设置厨房进行食品加工制作条件的,可设置具备堂食功能的社区助餐站,采取“中央厨房”统一制餐、集中配送的方式提供服务。
3.开办物业助餐食堂。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居民距离近、用房位置好、服务力量强等独特优势,支持发展“物业+助餐”服务,鼓励物业企业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助餐点。
4.开放养老机构助餐服务。各区、县(市)民政局组织引导辖区内有助餐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全面开放社会化助餐服务,服务机构可开放食堂自行运营,也可通过合作形式引入专业助餐企业运营。
5.发展农村互助助餐服务。对于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参照城乡社区助餐食堂和助餐站标准打造助餐点。对位置相对偏远,就餐人员少,不具备设置老年人助餐点的村,鼓励在村内发动身体健康的热心村民,为村里的高龄、失能、留守等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6.设置餐饮场所老年餐桌。调动已有社会化餐饮企业资源,与政府合作共建,通过在餐饮企业的服务网点设置“老年餐桌”、开辟老年人就餐“绿色通道”、配置品种多样的“老年套餐”等多种形式提供助餐服务。
(二)提升智慧化服务管理水平
1.搭建市级助餐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盛事通”“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搭建老年人助餐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统计、管理信息化,实现全市通用。
2.实现对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监管。享受政府补助的助餐服务数据均须通过设置在各助餐点的服务系统上传至“沈阳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确保记录可追溯、数据可分析。
(三)加强老年助餐供应保障
鼓励国有企业、优质保供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为政府备案认定的老年人助餐点提供质优价廉的餐食原料、半成品供应服务。招募志愿者、低龄健康活力老人为有送餐需求的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开展邻里互助。鼓励助餐企业对于志愿者送餐服务开展积分兑换餐品或其他“奖励”措施。
(四)鼓励“餐桌陪伴”强化家庭养老责任
各区、县(市)要组织引导老年人助餐点发起“餐桌陪伴”活动,子女陪伴60周岁以上父母在助餐点就餐的、子女为父母办卡就餐的,由助餐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折扣价格优惠,或其他“奖励”措施。通过“餐桌陪伴”活动,向社会传递家庭养老责任,增强老年人幸福感。
(五)促进老年助餐服务多元化发展
各区、县(市)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多元化、可持续助餐服务路径。同时,充分发挥助餐点的凝聚作用,基层党组织要动员社区(村)工作人员与群众一同在助餐点就餐,将老年人助餐点作为与群众协商议事的有利阵地,赋予老年助餐服务更多内涵。
(六)打造慈善公益助餐项目
发挥慈善力量重要作用,通过设立“慈善助餐项目”等募集慈善资金、认领老年人助餐点等形式,鼓励爱心企业和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助餐服务,为助餐点长效持续运营提供助力。
(七)促进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化发展
1.统一标识。由市民政局统一设计助餐点标识牌(统一冠名“幸福长者食堂”),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制作并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助餐企业,指导助餐企业在醒目位置悬挂。助餐点标识牌尺寸应充分考虑助餐点实际情况。
2.统一资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助餐点运营方依法登记,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购买公众责任险。
3.统一备案。各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招标、磋商、推介等多种形式对政府无偿提供房产的助餐点招选运营主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区申请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助餐点进行联合认定备案,统一编号,填写《沈阳市老年人助餐点备案表》(附件2)并上传至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中“老年人助餐服务”模块。
4.统一监督。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助餐点将法人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老年人优惠政策、营业时间、安全责任、投诉方式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并设立公布监督电话,制定退出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支持政策
市民政局牵头出台《沈阳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扶持补贴政策(试行)》(附件3),为经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认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助餐点提供“助餐服务政策包”,助推老年人助餐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拉动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广泛参与,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积极支持助餐服务,财政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二)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包括政府无偿提供房产、助餐点税费优惠、用水电气暖优惠、开通相关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享受食品原材料保供等相关政策扶持。
(三)给予运营补贴扶持。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助餐点,政府按扶持政策给予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助餐服务纳入星级评定加分范围,与机构运营补贴挂钩。
扶持政策和补贴标准详见《沈阳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扶持补贴政策(试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由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具体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能配合落实(附件4)。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和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民政、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对助餐点日常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核查工作,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老年人助餐点,取消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三)加强政策衔接。市民政局统筹做好老年人助餐服务扶持补贴政策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等补贴政策的衔接,确保扶持补贴政策精准、有效。
(四)加强宣传发动。各街道、社区(村)要借助党群活动、入户走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志愿服务等契机,深入居民当中宣传推广助餐服务,各区、县(市)要多渠道宣传老年人助餐服务政策。公开发布老年助餐点位置信息,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为各助餐点可持续运营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宣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