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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时间:2022-11-24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一、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社区(村)调查家庭情况

3.第一次张榜公示

4.无异议签授权书

5.乡镇、街道审核

6.上传个人信息到上级信息核对中心

7.核对结果符合条件的

8.上报民政局审批

9.第二次张榜公示

10.发放低保证、低保金(银行)


二、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发放对象:

1.拥有沈阳市户籍

2.年满90周岁

3.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80-89周岁老年人

发放标准: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800元

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

以上需向社区提出申请。

80至89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通过低保渠道发放,无需申请。

补贴申请:

就近社区申请,全市通办。

申办要件:

老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和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

不同地区对银行卡开户行要求不同,请提前咨询老人户籍地所在社区。


三、婚姻登记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

办理要件:

1.当事人双方持有效的户口簿;

2.当事人双方持有效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携带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5.3厘米×3.5厘米),照片不宜过度修图、不能使用合成照片(要求下同);

4.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诉讼离婚司法文书;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应改为丧偶或者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

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登记

办理要件:

1.当事人双方持有效的户口簿;

2.当事人双方持有效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签名、指纹、日期,需在登记员面前完成);

5.当事人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5厘米×3.5厘米);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冷静期(30日)→审查→登记(发证)。

注意要点:离婚申请环节当事人双方可不提供《离婚协议书》。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当事人双方需携带《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当事人双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补领婚姻登记证书

办理要件:

1.当事人持有效的户口簿;

2.当事人持有效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持原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4.补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5.3厘米×3.5厘米);补领离婚证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彩色照片(4.5厘米×3.5厘米)。

5.原婚姻登记证或者婚姻档案上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四、殡葬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1.办理死亡证明

(1)我市居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以及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情况,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口死亡信息等及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沈卫发〔2015〕14号)流程开具死亡证明。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死亡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网上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公发〔2020〕20号)流程开具死亡证明。

2.遗体接运预约

逝者家属拨打沈阳市遗体接运服务官方指定电话“96144”,按照语音提示选择殡仪馆(沈阳市回龙岗殡葬服务中心请拨“1”、浑南区殡仪馆请拨“2”、于洪区殡仪馆请拨“3”、沈北新区殡仪馆请拨“4”、苏家屯区天台山殡仪馆请拨“5”、辽中区殡仪馆请拨“6”、新民市殡仪馆请拨“7”、法库县殡仪馆请拨“8”、康平县殡仪馆请拨“9”)。电话接通后,提供逝者姓名、性别、年龄,确定遗体所在地点、接运时间、家属姓名及联系电话,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待接运遗体。

3.遗体接运

遗体接运车辆抵达预约地点后,司乘人员着统一服装佩戴工牌,对遗体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要件齐全后,按规定提供遗体接运服务。

4.办理遗体存放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由殡仪馆工作人员对遗体进行登记、编号、填卡、录入信息,与逝者家属确定火化时间,签订《遗体存放协议书》并存放遗体。

5.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遗体存放协议书》、户口簿、逝者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遗体存放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自愿选择遗体告别、整容、骨灰寄存等服务。

6.遗体火化

逝者家属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遗体存放殡仪馆,进行遗体告别、遗体火化等治丧活动。

7.骨灰安置

遗体火化完成后,逝者家属自愿选择长期寄存、墓葬、海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骨灰安置方式。


五、收养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民政局接受材料并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以受理通知书或者当面告知

3.审查

A.根据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开展材料核实,进行收养评估。

B.儿童机构孩子,需要公示的进行登记前公示。

4.决定

根据审查意见

A.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B.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对准予许可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对不予以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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