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有了新保障(2013/01/0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规定,日前,市民政局与多家部门联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沈民发〔2012〕9号),整合和规范医疗救助政策,取消了医疗救助最高封顶限额限制,取消了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限制,并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实现同步救助。医疗救助政策更加惠民便民。
按照此次出台的政策规定,在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保、参合缴费由政府全额承担的基础上,从2013年1月1日起,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的住院救助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其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的50%给予救助;对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的30%给予救助,不设医疗救助最高限额。
此次政策的调整,对于进一步落实十二五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有着重要的意义,达到了国务院提出的救助比例标准,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了贫困群体的医疗负担,全面提高了救助水平。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2012年12月26日
按照此次出台的政策规定,在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保、参合缴费由政府全额承担的基础上,从2013年1月1日起,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的住院救助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其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的50%给予救助;对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政策内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的30%给予救助,不设医疗救助最高限额。
此次政策的调整,对于进一步落实十二五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有着重要的意义,达到了国务院提出的救助比例标准,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了贫困群体的医疗负担,全面提高了救助水平。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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