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12/28)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根据《 2005 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沈委办发 [2005]32 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决定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 ( 新标准见附件 1) 。
提 高标准所新增经费部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于洪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由本级财政承担;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市、区、(县、市)各承担 50% (提标补助见附件 2 )。
望各区、县(市)接到通知后,在核准人员的基础上及时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 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表
2 、 2005 年沈阳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提标市补助资金下达表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
作者:局优抚处
时间:20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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