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调整城乡低保标准7月1日起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提高到635元(2017/06/15)
日前,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沈阳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发挥兜底作用 标准逐年提高
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沈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8年,农村低保始建于2005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每月15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635元;而农村低保则由最初的每月83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425元。我市已连续六年提高低保标准,今年是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从2005年开始连续13次提高。分散供养标准从原来的年人均1300元提高到现在的年人均5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原来年人均2000元提高到现在的年人均9600元。
统一两个标准 缩小城乡差距
2017年7月起,我市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同时,打破城区和县域地区区域性分类救助标准体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原来4个标准(城市2个,农村2个)统一为城乡2个标准,其中农村保障标准由335元和395元统一提高到425元,平均提高17.3%;城市保障标准由535元和610元统一提高到635元,平均提高11.4%。这次标准提高和整合,县域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保障标准大幅度提高,分别提高100元和90元,是历年来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快速缩小了城乡保障差距。
同时,2017年7月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做同步提高和整合,其中,分散供养标准由450元和390元统一提高到48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745元和680元统一提高到800元。
截止2017年5月底,全市城乡低保7.0万户,10.9万人,共累计投入保障资金2.07亿元。农村特困人员13652人,其中集中3228人、分散10424人,上半年投入保障资金3213.74万元。标准调整后,全市城乡贫困群体生活救助资金(含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年增加投入1.04亿元。
沈阳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3日
发挥兜底作用 标准逐年提高
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沈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8年,农村低保始建于2005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每月15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635元;而农村低保则由最初的每月83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425元。我市已连续六年提高低保标准,今年是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从2005年开始连续13次提高。分散供养标准从原来的年人均1300元提高到现在的年人均5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原来年人均2000元提高到现在的年人均9600元。
统一两个标准 缩小城乡差距
2017年7月起,我市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同时,打破城区和县域地区区域性分类救助标准体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原来4个标准(城市2个,农村2个)统一为城乡2个标准,其中农村保障标准由335元和395元统一提高到425元,平均提高17.3%;城市保障标准由535元和610元统一提高到635元,平均提高11.4%。这次标准提高和整合,县域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保障标准大幅度提高,分别提高100元和90元,是历年来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快速缩小了城乡保障差距。
同时,2017年7月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也做同步提高和整合,其中,分散供养标准由450元和390元统一提高到48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745元和680元统一提高到800元。
截止2017年5月底,全市城乡低保7.0万户,10.9万人,共累计投入保障资金2.07亿元。农村特困人员13652人,其中集中3228人、分散10424人,上半年投入保障资金3213.74万元。标准调整后,全市城乡贫困群体生活救助资金(含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年增加投入1.04亿元。
沈阳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3日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