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沈阳市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沈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沈阳市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是沈阳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30(周一至周五,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传真号码:024-23468837

互联网联系方式: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ysqgk.shenyang.gov.cn/),选择“市民政局(网页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沈阳市民政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可通过上述方式反映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沈阳市民政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1.局领导及分工;

2.市民政局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沈阳市民政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4.市民政局依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沈阳市区划调整及相关政策;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信息;

12.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查处结果等信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的服务等事项信息以及慈善组织信息;

1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机构设置、政务要闻、图文信息、党建专栏、通知公告、部门会议、意见征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财政预决算、建议提案办理结果、重点民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事项、决策部署、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便民服务、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管”等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mzj.shenyang.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重大事项还将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及受理机构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市民政局负责公开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办公室制作的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信息或由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保存的信息。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沈阳市民政局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部门为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沈阳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沈阳市民政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mzj.shenyang.gov.cn/xxgk/zwgkzdgz/zfxxgkzn/)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向市民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民政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30(周一至周五,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收件人: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点击“政府公开指南”(网址 http://mzj.shenyang.gov.cn/symzj/xxgk/zwgkzdgz/zfxxgkzn/glist.html),下载填写《申请表》后,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一并发送至邮箱bgs-smzj@shenyang.gov.cn。

4.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网址:http://ysqgk.shenyang.gov.cn/),通过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申请。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民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83779291。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民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沈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沈阳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EMS样式》(word模板).doc

附件3《沈阳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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