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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办发〔2021〕4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2021/03/27)
时间:2021-03-27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实施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年检范围参照执行。

二、年检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按照章程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诚信自律开展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2021年4月1日起,社会团体可自行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进入“年检申报”页面,填报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上传财务审计报告(PDF版)、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会员名册等图片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年检申报操作手册)。

(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0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2019年评估等级获得5A级及2020年评估等级获得4A、5A级的社会团体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材料上传并保存数据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网上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网上初审通过后,社会团体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提交监事会(监事)审核,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的文本页,拍照上传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五、年检结论及其应用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上报年检材料情况,结合“双随机”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定依据详见附件2)。

(二)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将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首页“社会组织专栏”中进行发布。需加盖年检结论印章的社会团体,需在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对年检结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年检材料。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直接登记和脱钩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文本上传系统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0年度未参检的社会团体,将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2020年度年检无需向市民政局报送纸质材料。

七、其他事宜

(一)社会团体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1.沈阳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技术咨询:孙健, 15840456195;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 2347474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23463658(直接登记及脱钩的社会团体)。

(二)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图门路20号。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

      2.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及评定依据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

沈阳市民政局:

本单位(人)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社会组织年检全部内容,该承诺书为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违背事实,任何理由均不予以采信,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人)承诺遵守沈阳市民政局告知的年检事项要求,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2.本单位(人)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3.本单位(人)承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本单位(人)承诺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年检事项的违规失信等行为,你机关有权撤销作出的年检结论;

5.本单位(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章):        承诺社会组织(章):  

 

    经办人:(签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自行保管,一份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保管,一份由档案部门保管。2.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

 


附件2

 

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及评定依据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1至2种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有3种(含)以上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召开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手续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重大事项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14.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17.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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