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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公众列席会议制度(2020/09/25)
时间:2020-09-25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设实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特制订本制度。

一、开放内容

按照规定和程序,以沈阳市民政局名义召开的专项会议研究决策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开放原则

(一)沈阳市民政局面向社会发布会议公告,接受公众自愿报名,也可主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列席。

(二)列席代表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与会议议题相关,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列席代表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

(四)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不予列席。

三、开放程序

(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提出的年度会议计划时,应提出会议开放的具体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由局办公室会同承办处共同组织实施。会议公告至少提前3天发布。

(二)申请列席会议的公众,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由会议承办单位核实确定后及时通知列席会议。

(三)列席代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列席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会议纪律

(一)列席代表应当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不得将未形成定论的信息向外传播和泄露。

(二)列席代表未按要求遵守会议纪律的,取消其列席会议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承办处室在起草会议纪要、政策文件时应当积极参考、吸纳列席代表的意见建议。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公布。

(二)邀请公众列席会议应满足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

(三)本制度由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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