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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民〔2019〕89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为困难群体发放8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9-10-18 来源:信息中心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通报,今年8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2.6%,其中食品涨幅为8.1%,均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沈发改发〔2017〕5号)规定,拟向困难群众发放8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8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16元。

2.城乡低保边缘对象8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10元。

二、资金筹集途径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资金按照市、区两级1:1配比,具体资金分配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和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民政部门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工作。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同为民政补贴对象及优抚对象的身份重复人员不能兼得。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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