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民群众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通过规范化的等级评定机制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当前,部分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仍存在差距,亟需通过科学、系统、规范的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改善服务供给,增强群众对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本《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促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通过明确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引导养老机构在环境建设、设施设备、管理水平、服务内容等方面对标提升,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增强整体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反映养老机构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激励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是有利于健全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有效实现动态监管、优胜劣汰,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开展等级评定,有助于形成“比学赶超”的良性竞争氛围,推动养老行业整体进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评定对象与条件、评定组织与程序、等级评定程序和要求、回避与复核、监督管理等六部分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定等级划分及评定原则等内容。等级评定共分为一级至五级,级数越高,体现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越强。
二是评定对象与条件。对参与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不得参与评定或取消评定资格的具体情形。
三是评定组织与程序。明确了评定委员会及评定工作组组成人员、资格和条件、职责和权限等。
四是等级评定程序和要求。细化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程序流程,申报材料内容,各地区初审及相关等级评定工作档案建档内容,评定工作组评定工作档案存档内容。包括材料申报、初审受理、等级培育、现场评审、等级公示、结果公布等环节。
五是回避与复核。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评定工作组成员回避内容,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处置方式,复核结果通知方式。
六是监督管理。强调了对评定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终止评定情形及发生或日常检查涉及降低或取消评定等级情形。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按照《办法》规定,全面推进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发挥等级评定在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提升服务水平中的导向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舒适、优质的养老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