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沈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国家、辽宁省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发放对象
1. 沈阳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含驻沈部队离退休人员)。
2. 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1. 80-89周岁普通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不兼得)。
2. 80-89周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4.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四、申请与办理
1. 申请方式:
低保家庭80-89周岁老年人无需申请,由系统自动核发。
其他老年人可通过居(村)民委员会线下申请或“辽事通”APP线上办理。
首次申请需在高龄津贴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中二选一,每年10月31日前可申请调整次年政策。
2.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原件;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 自动调整: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时,津贴标准自动升级,无需重新申请。
五、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六、动态管理
1. 信息变更:老年人户籍、银行卡等信息变动需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2. 终止情形:离世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停发;户籍迁入的,次月起发放。
3. 核查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多发资金需追缴。
七、监督与责任
1. 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公安、卫健等部门协助数据核实。
2. 追责条款:对骗取津贴的行为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