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沈阳市民政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制定了《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中明确要求“各省辖市民政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负责其接收抚养、养育和送养、医疗保障、康复教育等方面工作”。为规范我市孤弃儿童送养与收养工作,结合我市机构养育孤弃儿童已全部集中在沈阳市儿童福利院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工作规程。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有5章,包括送养对象、送养有关要求、送养流程、收养流程和其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送养对象。《工作规程》明确了市儿童福利院送养未成年人的三种类型。
(二)送养有关要求。《工作规程》按照送养对象三种类型分别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公安、检察院的义务。
(三)送养流程。《工作规程》明确要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并准备相关送养材料。
(四)收养流程。《工作规程》明确有收养需求的中国内地公民,可向收养登记机关、市儿童福利院咨询相关政策,符合要求的可到儿童福利院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布寻亲公告、审核收养资料、收养需求比对、收养能力评估、试养融合并评估,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
(五)其他规定。《工作规程》明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